国投智能2025-03-1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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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股票名 调研地点 调研形式
2025-03-16 国投智能 - 其他
PETTM PB 股息率TTM 总市值 换手率
- 3.33 - 112.68亿 0.81%
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(%)(单季度)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(%) 归母利润同比(%)(单季度) 归母利润同比(%) 净利润/营业总收入
10.86% 10.86% -270.49% -270.49% -63.68
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(单季度) 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(单季度) 毛利
35.20% 35.20% -63.68% -63.68% 0.76亿
销售费用/营业总收入 管理费用/营业总收入 营业总成本/营业总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/带息债务 研发费用/总市值
35.99 78.70 168.44 7.65 -
存货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资产负债率 利息费用/息税前利润 息税前利润
489.66 426.54 30.93% 0.02% -1.47亿
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带息债务 财务数据报告期
业绩预告
公告日期
报告期
业绩预告变动原因
4.42亿 2025-03-31 - -
参与机构
西部利得基金,富国基金,新华基金,长江证券,兴业基金,平安资管,鹏华基金,华泰资产,华泰柏瑞基金,长城基金,中再资管,季胜投资,东北证券,明世伙伴私募基金,盘京投资,志开投资,财通证券,招商信诺人寿保险,东方红资管,博时基金,肇万资产,兴证全球基金,峰岚,混沌投资,翀云投资,光大保德信基金,海通证券,青骊,民生证券,青云,赋格投资,诚旸投资,交银保险资产,中达投资,彤源投资,泰信基金,长信基金,创富兆业金融,创金合信基金,中国人寿养老保险,泰康人寿保险,中信资管,玖鹏资管,东财证券,汇添富基金,弘洛私募证券基金,汇华理财,工银瑞信基金
调研详情
1.请解读一下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的含义和落地情况。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,为生成合成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,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,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,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、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,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。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识办法》)聚焦人工智能“生成合成内容标识”关键点,与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一脉相承,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细化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。《标识办法》重点解决“哪些是生成的”“谁生成的”“从哪里生成的”等问题,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,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。通过清晰的定义标识,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,规范内容制作、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,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,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,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、内容制作、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,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,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,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。与《标识办法》同时发布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,让办法执行具有可操作性,具象化,能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。《标识办法》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。

2.《标识办法》提出“显式+隐式”双标识机制,如何解读其对“真实性验证”和“责任溯源”的底层逻辑?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显式标识主要是面向公众,提醒公众辨别虚假信息;隐式标识是面向服务提供商、传播平台、制作者和监管者。通过双标识机制,有效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范围,保护公众的知情权,也对平台主体、服务提供者、制作者进行约束,确保传播内容的责任溯源。

3.请问国投智能的标识办法是类似数字水印的方案吗?如果是,是更倾向于生成端还是传播端?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国投智能的标识方法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要求,使用数字水印的方案。国投智能在提供相关生成合成服务时,提供生成端的标识能力。国投智能在提供传播内容真实性鉴别时,例如在使用国投智能的慧眼鉴真视频图像工作站、美亚鉴真小程序时,有传播端的标识能力。

4.请介绍一下,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之外,元宇宙虚拟场景、3D建模等新兴技术如何适用《标识办法》?用户二次编辑AI生成内容是否需重新标识?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《标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、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信息。相对征求意见稿,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定义中专门增加了虚拟场景。因此,元宇宙虚拟场景、3D建模等适用本办法。

从《标识办法》中看,用户二次编辑AI生成内容时,如果使用AI合成生成工具编辑,仍然需要标识,如果是手工编辑修改AI生成内容,不需要标识,但是需要保留原AI生成内容的标识,不破坏原标识信息。《标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,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,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5.请问如何界定不同行业的标识需求差异?是否会因为标识需求的高低决定最终产品的定价?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标识没有区分不同行业,《标识办法》在制定时,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,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,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,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,不作强制要求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,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、可执行性,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、音频节奏标识、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。

6.《标识办法》正式发布稿的第五条较征求意见稿,删除了“版权”的信息,是基于什么考虑?

答:感谢您的提问。AI生成的内容,版权信息难以界定,故未在标识办法中做相关要求。
AI总结

								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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